新亚制程(002388)再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两类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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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1日晚,新亚制程(002388)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新亚制程所涉嫌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可以依法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新亚制程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二、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此外,2023年9月13日,新亚制程也公告,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经查明,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

  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公告,经公司积极敦促,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两次查明的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新亚制程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月11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4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还可发起索赔。(新亚制程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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