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宅基地退出一定要给农民留个后路

聚优创客 实时资讯 53 0

  一方面,宅基地退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稳妥审慎进行,防止“刮风”;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留个“后路”包括很广的含义,包括健全土地现实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诸多方面。

  7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在宅基地退出方面,一定要给农民留个后路,一定要为农民的长远利益着想。

  这中间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近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给予进城买房数万元的补贴作为补偿手段,此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宅基地退出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部分。自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来,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5亿亩,为农业生产规模化、效益化等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但由于宅基地退出具有高度敏感性,关系到很多人“根”的问题,相关方面还在积极探索之中,总的基调是稳慎。

  土地流转要在依法自愿有偿前提下严格落实“三不”原则,也就是不得违背农民的意愿、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同时,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三权”。

  “一定要为农民的长远利益着想”,是“三不”和“三权”的要旨所在。韩俊指出,出台(宅基地退出)方面的有关政策一定要稳慎,不能刮风,花个几万块钱就彻底买断了,对农民的长远利益未必就是划算的。

  “刮风”两个字指出了症结所在,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面临很大去库存压力、地方上土地财政难以持续的情况下,就更容易助长“刮风”的风气。此举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政绩,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实际收益,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

  为此,农业农村部强调,要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者是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的基本特征是土地经营权一定时间段里的出让,并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承包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所有权。“长期不变”也是为农民留了一条“后路”。

  但一些地方出台的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是实际上取消了这些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就是“买断”。这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没有给宅基地的拥有者留有“后路”。

  当然,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宅基地也不是不可以退出。专家认为,将来可结合试点情况,分阶段、分区域、有条件地加快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和范围,最终实现从限制流转到自由流转的过渡。

  自愿不用多说,就是要出于农民的真实意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者诱导;有偿则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退出的宅基地在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下会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地方可以获得土地出让金、增加相关税收等。但土地现实收益和增值收益有多少补偿到宅基地退出者手中,是需要认真考量的。正如韩俊所说,(宅基地)花个几万块钱就彻底买断了,对农民的长远利益未必就是划算的。

  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化机制,对土地的真正价值和预期收益进行评估,找到符合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没有一个合理公平的定价机制,就会助长一些地方政策出台的随意性,会损害宅基地所有者的权益。建立更加科学的宅基地评估体系,是体现公平原则的重要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今后,推进宅基地退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稳妥审慎进行,防止“刮风”;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留个“后路”包括很广的含义,包括健全土地现实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诸多方面。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